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2-070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2-12-3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政办字〔2022〕9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等依次填写。无门牌或者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着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第六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八条 开展“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
第九条 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填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办理投诉举报等法定监管工作过程中,依法依规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附件: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
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只需变更住所填写) | |||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 详细地址 | 山东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号 | ||
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 | 所有权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产权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 ||||
□自用 □租赁 □转租 | □工业或商用 □住宅 □ 席位 □ 商务秘书 □集中办公区 □其他 | |||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人承诺,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拆迁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6.申请人承诺,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文字版】济政办字〔2022〕9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办字〔2022〕9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